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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精神病人,泰仁律师上诉改判无罪
时间:2024/01/11          来源:泰仁律师事务所          浏览:11788次

【案情分类】:刑事辩护

【委托时间】:2020年6月6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2月14日生,住某县某乡某村,因与其邻居夏某(女,16周岁)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被夏父发现后向张索要现金八万元未果的情况下以张强奸夏某为由向公安机关告发。夏某因年幼时曾患脑动脉炎致右半身残疾及痴呆,现经省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为:1、医学诊断:脑动脉炎后遗症(1)精神发育迟滞(轻度)(2)右侧肢体严重性瘫痪;2、行为能力判定:鉴于被鉴定人夏某患脑动脉炎后遗留肢体残疾及轻度智力低下(智力测验IQ65分),故障综合评定为部分限定性防卫能力。案情审判中被告对与夏多次发生性关系予以认可,但其辩解为均系夏某自愿,故称其没有犯罪。一审认为夏为精神病人,不论张是否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均构成犯罪。判决张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为他争取最轻的处罚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接受委托之初,辩护人已向被告人的亲属初步了解了案情。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先后五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泰仁律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泰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定我担任被告张某的辩护人,通过调查的相关材料和一审中查明的事实已结本案有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现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张某的行为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构成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举示的所有证据无一证明被告人实施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次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应认定为系双方自愿。只是双方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被被害人父亲发现后向被告勒索钱财未果情况下才去告发的。

二、被害人夏某的精神状况是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按照我国精神病学的通行观点,精神障碍包括精神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两大类。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我国司法界对精神障碍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规则。首先,从医学上看患者是否有精神障碍;其次,从心理学标准上看,是否丧失辩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在一、二审庭审阶段公诉人均认可省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报告书的效力。该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夏某患脑动脉后遗症:精神发育迟滞(轻度)IQ值为65分和右侧肢体痉摩性瘫;其行为有力综合评定为限定性防卫能力。

结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夏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且夏某曾多次主动找过被告要求发生过性关系,从被害人的行为能力判定和行为客观表现上均不能认为被害人丧失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该鉴定检查所见被害人夏某“意识清晰,无感知障碍,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正常”。因此夏某从心理学标准上看尚不构成精神病。另一方面在医学标准上夏某系精神迟滞(轻度),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审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即1984年4月26日(84)法研字第7号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才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本案夏某系轻度智力低下,张某与其发生性行为且尚无实施其它手段,故不构成强奸罪。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而没有任何根据地在一审在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明显错误,是没有根据的推定得出的结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强奸中推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推定而不是是否构成犯罪的推定)仅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与被害人是精神病或痴呆且程度严重情形发生性行为是的有罪推定,因为被害人此时是“意志阻却”故推定凡与其发生性行为不论被害人表现如何,均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种推定是出于更客观更人道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且该种推定已转化为法律解释的明文规定。第二种是婚内强奸的无罪推定,合法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夫对妻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妻发生性行为在我国不以犯罪论处,而推定其并未违背妇女的意志,这种推定是逆向推定,既无罪推定,是符合我国刑法精神的司法实践的。本案被告人既无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精神病或痴呆(程度严重的)情形,因此,不能认为其间的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望合议庭参考本辩护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

经过泰仁律师的成功辩护,二审中,泰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辩护,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遂依法改判为无罪。 

【泰仁律师点评】

存在精神障碍的人被俗称为“精神病人”。按照我国精神病学的通行观点,精神障碍包括精神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两大类。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精神发育迟滞既不属于精神病也不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而是独立于前两者并与前两者并列存在)。我国司法界对精神障碍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相结合的规则。首先,从医学要件上看要求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其次,从法学标准上看,是否丧失辩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专业的刑辩律师更应以事实证据为出发点,按照证据三性以及相互之间印证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官进行充分意见沟通,以及在作量刑辩护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涉案嫌疑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泰仁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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