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3日,甲公司就“XX大厦”的建设与建工集团签订《施工合同》后,建工集团随即与王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施工合同》约定建工集团应当履行的义务转给王某。
某木业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但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某贸易公司2016年至2017年购买湖北某木业公司模板未付清款项找到泰仁律师,泰仁律师建议某木业公司与武汉某贸易公司进行对账,并将逾期付款的年利率约定为36%,且约定因主张权益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17年4月至7月之间,王某某等十一人组成车队在十堰市郧阳区沧浪洲汉江大桥工地驾驶自己的后八轮汽车为杨某某拉土方垫河道,杨某某共欠下11名原告共计13930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王某某等十一人认为十堰市郧阳区沧浪洲汉江大桥系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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