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某木业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但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某贸易公司2016年至2017年购买某木业公司模板未付清款项找到泰仁律师,泰仁律师建议某木业公司与某贸易公司进行对账,并将逾期付款的年利率约定为36%,且约定因主张权益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某木业公司委托泰仁律师进行书面对账进行取证,后律师顺利取证并诉至市青山区法院。
【案件结果】
泰仁律师认为,虽然原告某木业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依被告采购所需向其供应建材货物,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向被告提出催收货款主张后,被告配合原告对账并共同出具《对账单》。该《对账单》经被告方经办人员黄某某签字确认并加盖有该公司印章,可作为原告主张债权的有效凭证以及本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在该《对账单》中对其欠款事实子以确认,并就欠款清偿期限、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以及因合同纠纷所发生费用承担等事项作出明确承诺,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被告某贸易公司未能按时清偿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歉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损失,其所主张的计息标准低于其与被告约定标准,原告对于利息主张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诉讼成本承担已作明确约定,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支付已方律师代理费金额未超过合理限度且有委托代理合同及正规税票佐证,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采纳了泰仁律师的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某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