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至7月之间,王某某等十一人组成车队在十堰市郧阳区沧浪洲汉江大桥工地驾驶自己的后八轮汽车为杨某某拉土方垫河道,杨某某共欠下11名原告共计13930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王某某等十一人认为十堰市郧阳区沧浪洲汉江大桥系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将拉土方垫河道工程发包给杨某某个人,杨某某又请王某某等十一人车队干活。王某某等十一人认为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与杨某某共同承担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责任,故将杨某某与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应诉。
【案件结果】
泰仁彭律师认为:1、原告提供的欠条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杨某某存在劳务关系;2、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之间系买卖石渣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故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应承担支付任何劳务费的责任;3、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之间的买卖货款已全部结清,没有义务再支付任何费用。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