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房产纠纷
【委托时间】:2020年5月2日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份,梁某购买了格力房产公司一套面积195平米、价值288万元的商品房,支付定金5万元并与格力房产公司签署合同,协议在7日内支付首期款864000元,余款则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合同表示,“如因法律、政策等变化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则乙方(梁某)应于2019年10月24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格力房产公司)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而无需告知乙方”。不过,格力房产公司的销控人员周某在确认单的下款签名并另外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
不久后,梁某被告知因其夫妻名下住房已有2套,各银行均无法提供按揭贷款,梁某因此向格力房产公司提出要求退还定金。格力房产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公司有权没收其定金并将其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梁某于是对格力房产公司提起诉讼。而格力房产公司认为,周某作为销控人员,并未取得格力房产的合法授权,其签名注明的内容并不能视为对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条款内容的变更,反对退还定金。
【泰仁律师介入】
梁某委托泰仁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泰仁律师以梁某的名义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泰仁律师认为:周某作为格力房产公司经营销售的业务工作人员,格力房产公司应当依约定退还定金给梁某。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判认为销控人员周某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依据文义理解,应为退还全部定金,并非退还部分定金,而格力房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为销售延误导致相应损失存在,判决格力房产公司退还全部定金50000元并支付本案全部受理费用。
泰仁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律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