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19年3月1日
【案情简介】
原告徐健与被告北京百福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福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健起诉称:2015年4月9日,徐健与百福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B***4-029)。同日,徐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原名称中国***武支行,以下简称**武支行)、百福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95),贷款总额为259 000元。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处购买了奥迪AUDIA6L1.8T汽车一辆(车牌号京H***8、发动机号AW***、车架号LFVB****002246),百福公司根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丙方权利,在2015年4月22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机关办理了该车的抵押登记手续(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1****18登记栏)。2015年12月15日,徐健到中国建设银行兴融支行办结了个人分期还贷手续(详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编号03***)。中国建设银行兴融支行工作人员告知徐健,百福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已经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详见《北京工商企业信息查询》)。因百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使徐健无法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鉴于徐健还款责任已经完成,根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中第十五条第2款约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终止,贷款购车合同同时终止。起诉要求:1、确认百福公司对徐健所有的京H92188号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消灭;2、判令百福公司协助徐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泰仁律师总结】
1、在本案中被告百福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百福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徐健与百福公司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存在,法院予以确认。徐健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后,百福公司对抵押物不再享有抵押权,百福公司应协助徐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故对徐健要求确认百福公司抵押权消灭,百福公司协助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最终在泰仁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北京百福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对原告徐健所有的车牌号为京H92188号奥迪轿车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被告北京百福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徐健办理注销车牌号为京H92188号奥迪轿车的抵押登记手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泰仁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律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