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交通事故
【刑事判决书】:(2016)鄂0192刑初315号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邓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有效驾驶证且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结果】
经泰仁律师辩护,邓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邓某系过失犯罪,初次犯罪,无主观恶意。2,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辩护人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